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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航天职业技术学院基础学院晚自习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   发布时间:2016-10-11 09:56   浏览次数:

 

为了帮助学生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提高学习成绩,同时为了便于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基础学院自成立以来,大一学生和中职学生一直坚持上晚自习。为了进一步规范晚自习管理,结合自晚自习制度实施以来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自20169月起实施。
一、晚自习对象:大一学生和中职全体学生。
二、晚自习辅导老师:大一原则上由辅导员、班主任辅导,中职由中教科安排辅导员、班主任或任课老师辅导。
三、晚自习时间:大一为每周星期一至星期三晚上19:35—21:15;中职为每周星期日至星期四晚上19:35—21:15。
四、要求:
1、学生必须按时到学生处安排的教室上晚自习(学生处在每学年初为各班级安排晚自习的固定教室),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确有事不能上晚自习的学生,必须书面向辅导员(班主任)请假。晚自习由各班学习委员负责考勤,做好记载(填写教学日志,时间栏为“晚自习”),并由当晚晚自习辅导老师签字确认。
2、必须保持晚自习教室内安静,任何学生不得高声喧哗,不能随意在教室走动或随意进出教室。
3、各系部原则上不能利用晚自习时间开展班级或系部活动以及其它课外训练活动等。如确实需要,必须提前向学生处书面申报,经同意后方可开展。
4、学院各部门和所有老师,原则上不能在晚自习期间抽调学生开展其它活动或为其服务(班辅人员需找学生谈话的,可在晚自习教室门外进行)。如确实需要,必须提前向学生处书面申报,经同意后方可抽调。
5、晚自习辅导老师,应按时到达所带班级(或安排的班级)晚自习教室指导学生晚自习,维持好晚自习纪律,确保晚自习有序进行,并对晚自习期间的学生安全负责。如果一个辅导员所带学生被安排在了两间及以上教室晚自习的,辅导老师则要兼顾维持所有教室的晚自习纪律。所有晚自习辅导老师应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离岗,因公因事不能到岗的老师,需提前向所在系主任(中教科长)请假,由系部(中教科)另外指定晚自习辅导老师,并提前告知学生处。
五、实施:
1、学生会纪检部干部按学生处安排每周不定期抽查学生晚自习出勤(请假学生必须有辅导员、班主任签字的假条)和晚自习纪律情况。
2、学生处安排专人每天检查晚自习辅导老师的到岗履职情况和学生晚自习纪律情况。
3、各系主任(中教科长)每周不定期抽查本系晚自习辅导老师的到岗履职情况和学生出勤及晚自习纪律情况,并做好记载(记录本由学生处印发)。
4、校门卫加强晚自习期间学生出入校门管理。晚自习期间大一和中职学生不得出校门,如有特殊情况,需凭辅导员(班主任)签字同意的请假条出入;大二、大三学生凭出入证出入。
5、学生处安排的夜间值班老师,加强晚自习期间的校园巡查,对校园内未进入教室晚自习的学生要进行询问,发现无故不上晚自习的学生要批评教育,责令其立即到教室晚自习,并做好记载,及时报学生处,学生处将予以通报,对屡教不改者给予纪律处分。
六、考核:
1、学生处每周一期简报,通报晚自习情况。
2、将学生晚自习出勤和晚自习纪律纳入当月系部考核(学生晚自习出勤每低于95%以下1%扣0.3分;晚自习纪律差的,每间教室每次酌情扣0.1-0.3分)。
3、晚自习辅导老师迟到、早退、离岗一次扣除当晚晚自习补助的1/5;同一天晚自习内两次检查(间隔15分钟以上)均不在岗的,视为脱岗,除扣当晚晚自习全部补助外,纳入当月系部考核(脱岗1人次,扣3分);一学期累计3次脱岗的老师,报人力资源处由学院按相关劳动纪律处理。
4、晚自习期间,学生在教室发生打架等重大事故的,按学院相关规定追究当晚晚自习辅导老师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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